根据以色列《航空服务法》(IASL)规定,若您被拒绝登机,或您往返以色列的航班被取消,或航班延误超过两个小时,航空公司必须向您发出通知。请在办理登机手续的柜台或登机门索取一份说明您权利的文本,特别是有关报销和援助(即照顾)的内容。
根据以色列《航空服务法》,下列情况赋予乘客相应权利:
如果航班的可用座位不足,无法容纳所有已确认订位的乘客,在对其他旅客采取非自愿拒绝登机之前,航空公司会先征求自愿者放弃座位,并与自愿者协商,提供相应补偿或优惠作为交换。如果没有足够的志愿者,且您被强制拒绝登机,您将享有权利(与航班取消时相同),除非您是因为有正当理由而被拒登机,例如:出于对您的健康、安全或安保方面的顾虑,或您的旅行证件不全。
如果您的航班从预定出发时间起,延误超过两小时但不足八小时,您有权获得赔偿。
若您的航班被取消、延误超过八小时或提前起飞,您有权获得赔偿。
请注意,以下情况下,航空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如果您因以下原因拒绝登上替代航班,则前述条款不适用:替代航班未为您的同行旅伴提供座位,出于安全、宗教信仰或医疗原因而无法登机。
在不属于上述免责情形的情况下,如果您被强制拒绝登机,或航班被取消,又或者航班较原定起飞时间延误八小时或以上,您有权获得以下赔偿金额:
A. 航程不超过 2,000 公里的航班:赔偿 1,320 新谢克尔(NIS 1,320);或
B. 航程在 2,000 至 4,500 公里之间的航班:赔偿 2,120 新谢克尔(NIS 2,120);
C. 航程超过 4,500 公里的航班:赔偿 3,180 新谢克尔(NIS 3,180)。
如果航班实际到达最终目的地的时间相比原定到达时间的延误少于以下标准 则前述赔偿金额将减少50%:A类航班(航程不超过 2,000 公里):延误 少于4小时;B类航班(航程 2,000–4,500 公里):延误少于 5 小时;C类航班(航程超过 4,500 公里):延误少于 6 小时。
如果你被拒绝登机、航班被取消,或航班延误达八小时及以上,您可选择以下三种方案之一:
a) 在提交书面申请后的 21天内,获得机票全额退款,包括已支付的手续费、附加费、税费及其他必要费用;或选择替代机票前往原计划目的地。
b) 尽快在相同运输条件下,为您改签至最终目的地。
c) 在同等运输条件下,为您改签至后续您方便的航班,飞往最终目的地(需有座位)。
如果您的航班延误至少 5 个小时,并且您决定取消行程,您有权获得退款和尽早返回出发点的回程航班。
如果航班延误至少 5 个小时,且您不打算继续原定行程,您可以选择退款或改签。不过,只有当航班因合法罢工而延误时,您才有资格获得赔偿。如果航空公司未能提供上述照料服务,应您的要求,它将为您报销合理且有票据凭证的费用。
在收到书面申请后 21 天内,航空公司应退还您支付机票的全额费用,包括各项费用、税费、征费以及其他必需的付款。
如果航空公司预计航班将延误至少两个小时,您将获得以下免费服务:
a) 餐饮券,其价值应与等待时长相称,且提供该服务不得导致飞机进一步延误;
b) 两次通话、电传或传真,或两封电子邮件;
如果航空公司预计航班延误时间在 5 至 8 小时之间,您还将额外免费获得:
c) 在需要停留一晚或多晚,或需要超出您原计划停留时间的情况下,提供酒店住宿;
d) 机场与住宿地点(酒店或其他)之间的交通服务。
若您未能乘坐机票所购买的客舱等级,而被安排至等级更低的客舱,您享有以下权利:
—— 从头等舱降至商务舱:退还受影响票面金额的 60%;
—— 从头等舱或商务舱降至经济舱:退还受影响票面金额的100%。
受影响票面金额的计算方法为:机票总价 × (被降舱航段距离 ÷ 机票总航程距离)。